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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了《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标准》和《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望各市认真组织辖区各级环保部门学习《标准》,明确内容,按照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加强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 二、根据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要求,修订“十一五”期间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目标; 三、协调财政等有关部门,增加投入,争取相应的资金支持,加快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步伐; 四、各市要对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制定达标计划,并将情况于12月15日前报省环保局。 联系人:宋凤山 侯瑞敏 电话:0351-6371084(传真) 邮箱:hou_1020@sina.com 附件: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和〈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二00六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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