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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市政办发[2008]110号
【颁布时间】 2008-06-02
【实施时间】 2008-06-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24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2008年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斗争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2.通报排名。各区县“三电”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专项斗争进展及挂牌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要逐月上报市“三电”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区县战果及发案情况逐月排名通报,表扬先进,督促后进。
  
  3.兑现奖惩。各级“三电”专项斗争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本地“三电”专项斗争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各级综治部门要将“三电”专项斗争工作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各级国资委要将“三电”专项斗争工作情况纳入对所监管的电力、电信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各级电力、电信、广电企业事业单位要自上而下对“三电”专项斗争工作情况进行内部检查考核。对完成挂牌督办事项以及在重点地区整治工作中取得明显成效的,要予以表彰奖励;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问题整治不力甚至推而不动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重大问题进行责任查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保护“三电”设施安全的重要性,把“三电”专项斗争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取得实效。
  
  (二)明确职责,加强配合。
  
  各有关职能部门和“三电”企业事业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能,制定实施本部门、本系统“三电”专项斗争工作方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和优势,建立主责明确、配合到位的联动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综治部门要将“三电”专项斗争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奖惩,深入推进平安建设。公安机关负责“三电”专项斗争牵头组织协调工作,加大对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打击力度,加强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治安管理,监督指导“三电”行业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和巡线工作,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
  
  发展改革委(经委、电力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电力行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检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把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的市场准入关,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对违规经营特别是涉嫌收购被盗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从重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无照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坚决予以查处取缔。
  
  广播影视部门要指导广播影视企业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并大力支持“三电”专项斗争,建立广播影视部门、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加强对广播影视行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广播影视企业事业单位建立专门保卫机构和专业护线队伍,提高安全技术防范能力,充分利用广播影视行业的宣传资源优势,组织开展好相应的宣传工作。
  
  电信监管(通信管理)部门要指导电信企业积极参与并大力支持“三电”专项斗争,建立通信管理部门、电信企业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督促电信企业建立专门保卫机构和专业护线队伍,加大人力、物力投入,提高安全技术防范能力,充分利用电信行业的宣传资源优势和现代信息技术,组织开展好相应的宣传工作。
  
  电力、电信、广播影视企业事业单位要积极参与并大力支持“三电”专项斗争,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治安保卫机构,配齐配强内部治安保卫人员,落实专项斗争工作经费,加大物防、技防投入,探索建立专群结合的“三电”设施巡护工作机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经费保障。有关职能部门和电力、电信、广播影视集团公司要根据自身职能,制定实施本部门、本系统“三电”专项斗争工作方案和检查考核标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和优势,加强沟通协作,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工作合力。
  
  (三)畅通渠道,加强信息报送。各区县“三电”办和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情况报告制度,逐月报送专项斗争工作进展情况和发、破案情况;重大案件、事件、信息和其他重要问题及时报告。各区县“三电”办要及时上报专项斗争实施方案,于每月10日前上报上月“三电”专项斗争进展情况和《“三电”专项斗争工作情况统计月报表,2008年11月30日前将“三电”专项斗争总结报市“三电”办。市“三电”办联系电话:029-8675174986751727(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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