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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外经贸资[2008]475号
【颁布时间】 2008-06-02
【实施时间】 2008-06-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24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新增部分地区实行外资项目网上审批的通知

[接上页]

  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外商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审批专用章(08)扬州
  
  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外商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审批专用章(09)泰州
  
  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外商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审批专用章(10)徐州
  
  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外商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审批专用章(11)淮安
  
  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外商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审批专用章(12)盐城
  
  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外商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审批专用章(13)连云港
  
  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外商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审批专用章(14)宿迁
  
  附件3合同/章程审核批复参考式样
  
  附件3-1:关于同意设立*************有限公司的批复(样式)
  
  ***市外经贸局:
  
  你局《关于****的请示》(***[200*]***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国别/地区)注册的**********有限公司与******共同在你市投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则同意公司投资各方依法签订的公司合同/章程。
  
  二、公司投资总额***万美元,注册资本***万美元。其中****有限公司以**(方式)出资***万美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有限公司以**(方式)出资***万美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各投资方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缴付全部注册资本(或:首期出资额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15%,并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足,其余部分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年内全部缴清)。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问的差额,由公司自行筹措,需要时由投资者提供担保。
  
  三、公司经营范围:生产、加工***产品,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
  
  四、公司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年修订)》**类第*类第**条第*款(编号)项目。(注:如属于限制类项目、国家宏观调控项目、有国有股权项目,还需注明前置许可部门和许可文号)
  
  五、公司生产经营不涉及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注:如涉及,必须在企业设立前获得商务部批准,并在批复中删除此条)。
  
  六、公司经营年限:*年,建设期为*年(注:根据企业申报依法审核)。
  
  七、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市**路**号。
  
  八、公司在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方面均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进行设计,达标生产。
  
  九、公司合同/章程及其附件中凡与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相抵触的条款内容无效。
  
  请你局接此批复后通知项目单位来我厅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此复。
  
  二○○*年*月*日
  
  附件3-2:关于同意****有限公司**及修改公司合同/章程的批复(样式)
  
  **市外经贸局:
  
  你局《关于****的请示》(**[200*]**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增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公司投资总额由**万美元增加到**万美元,注册资本由**万美元增加到**万美元。
  
  二、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万美元,其中**(国别/地区)****有限公司以**(方式)出资**万美元,**(国别/地区)****有限公司以**(方式)出资**万美元。投资方应在新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前缴付新增注册资本的20%,余额自其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缴清。
  
  三、此次增资后,公司投资总额为**万美元,注册资本为**万美元,其中****有限公司出资**万美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有限公司出资**万美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四、公司此次增资资金,系用于生产****(注:必须明确用途),增资项目建设期为*年(注:根据企业申报依法审核)。
  
  五、公司此次**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年修订)**类第*类第*条第*款(编号)项目。(注:如属于限制类项目、国家宏观调控项目、有国有股权项目,还需注明前置许可部门和许可文号)
  
  六、公司合同/章程中涉及上述内容的有关部分条款作相应修改,其余条款不变。
  
  七、公司在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方面均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进行设计,达标生产。
  
  八、此批复不涉及对公司合同,章程中其他条款和此前原审批机构有关公司设立或变更的批复文件内容的确认和修改。
  
  九、公司合同/章程及其附件中凡与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相抵触的条款内容无效。
  
  请你局通知公司换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此复。
  
  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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