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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商纪检[2008]10号
【颁布时间】 2008-06-02
【实施时间】 2008-06-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26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纪委驻商务厅纪检组关于印发抗震救灾款物管理有关纪律规定(摘要)的通知

[接上页]

  四、省“5.12”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加强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管理的通知》(川指〔2008〕61号)
  
  (一)明确职责要求。要坚持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层层分解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堵塞监管漏洞。省级各部门要将抗震救灾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按照同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部门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形成监督合力。
  
  (二)严格资金管理。各级各部门接收的所有抗震救灾资金,包括从财政调拨、主管部门分配、社会各界捐助取得的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范围,专账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省级各部门和单位接收的针对特定捐赠对象的救灾捐赠资金,要按照捐赠人意愿,通过合法渠道及时拨付特定捐赠对象,并将转拨、安排去向及数额抄送省财政厅汇总备案。无特定对象的一律缴入省财政厅救灾捐赠资金专户。
  
  (三)规范物资接收。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条例》等规定,建立救灾款物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社会和受灾群众公开、公示救灾资金物资的接收、管理、发放情况,做到账务清晰,公开透明,群众知情。
  
  (四)强化审计监督。各级审计机关要关口前移、提前介入,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接收、调拨、分配、使用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要督促有关部门和灾区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规范管理,重点查处滞拨滞留,随意分配、优亲厚友,损失浪费、弄虚作假,截留克扣、挤占挪用、贪污私分等问题。
  
  (五)严格物资采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规范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所需物资采购,既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又要坚强监管、规范运作。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执行;使用捐赠等非财政性资金采购的,由于采购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也应参照执行。凡有条件的要公开招标,由于时间紧迫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要及时公开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坚决查处顶风违纪案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靠前工作,加强抗震救灾款物资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各级纪检组要充分履职,切实加强对本部门和系统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决策部署和政策要求得到坚决落实。要加大重大案件和损害人民群众利益案件的查处力度,对贪污私分、虚报冒领、截留克扣、挤占挪用救灾款物等行为,迅速查办,从重处理;对失职渎职、疏于管理,滞留滞拨救灾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或严重毁损浪费救灾物资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008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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