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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鹤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鹤政[2008]26号
【颁布时间】 2008-06-01
【实施时间】 2008-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26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5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手续、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 15 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缴费年限累计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标准的生活费后,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6 .对于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未满 15 年的参保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可延期办理退休手续,待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缴费年限满 15 年,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后再办理退休。延期最长不超过 5 年。
  
  7 .参保人员退休后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完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从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直至死亡。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今后国家和省有新的相关政策出台时,按新的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由市人口计生委和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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