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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三府办[2007]194号
【颁布时间】 2007-09-30
【实施时间】 2007-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27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五条 对国家发改委立项的大型项目建设期超过五年,省重点项目超过三年,其余项目超过二年,因项目不能建设或其它客观原因不能收回前期费用的,其发生的费用经市审计部门审计后,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发改主管部门,由发改主管部门分不同情况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送市财政部门做核销处理。
  
  第十六条 对批准建设的项目,其前期工作经费应列入批准的项目概算内,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建设成本。当年未完成的前期工作,其前期工作经费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各类费用标准,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对没有计取依据的费用,可参照同类项目工程建设的标准执行。前期工作经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第十八条 对评审未通过的前期工作,要按评审结论,由原前期工作承担单位继续完成,增加的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负担。使用前期工作经费的单位对前期工作经费不按下达计划使用或挪做他用的,市财政局有权暂缓或停止拨款。
  
  第十九条 前期工作经费是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对前期工作经费进行严格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前期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挪作他用、虚报冒领项目前期经费,除将资金全额收缴以外,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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