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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扬府办发[2007]133号
【颁布时间】 2007-09-30
【实施时间】 2007-09-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28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制订的《扬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建设局、规划局、审计局、房管局制订的《扬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九月三十日

  
  
扬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14号),决定集中半年时间,在全市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清理)。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专项清理的总体要求
  
  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进一步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重要举措。通过专项清理,全面了解和掌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及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严格依法规范土地审批和出让行为,加强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查处并纠正土地审批、土地出让以及出让金收支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土地出让中的腐败问题。
  
  二、专项清理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各县(市、区)要对本辖区内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供应的所有建设用地逐宗进行清理。扬州市区工业项目出让用地由各区负责清理,其他供地项目由市负责清理。清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宗地供应前规划情况。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否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规划设计条件是否明确出让宗地的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必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等要求;附图是否标明宗地区位与现状、地块坐标及标高、道路红线坐标及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以及周围地区的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
  
  (二)供地方式的合法性。划拨用地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协议出让是否符合协议出让使用权范围、是否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供应土地的用途是否符合国家土地供应政策。
  
  (三)供地过程的规范性。土地出让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出让计划、出让公告及出让结果是否按照规定在中国土地市场网(或江苏土地市场网)公布;出让底价是否经过评估、是否经过集体决策;宗地的出让价格是否低于最低价标准、是否低于底价;签订出让合同是否规范。
  
  (四)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是否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征收土地出让收入;是否擅自减免或同意缓交土地出让收入;是否以各种名义向用地单位返还或“借出”资金;2005年、2006年征收的土地出让收入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缴入地方国库;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供地后宗地使用情况。供地后是否存在擅自改变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情况;经批准改变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后,是否重新签订合同并按照市场价补交土地出让金;供地后是否存在改变建设要求、规避土地有偿使用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有无经济适用房用地改变为商品房用地的行为。
  
  三、专项清理的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清理采取地方自查与市有关部门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以县(市、区)进行自查自纠为主,市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专项清理工作的督查指导。清理整顿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本方案下发之日起-2007年10月15日)。本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学习文件精神,统一思想认识。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近年来国家和省、市制定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宣传专项清理的重要意义、范围和内容,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在此基础上,各地根据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工作计划,对专项清理做出具体安排。
  
  (二)自清自纠阶段(2007年10月16日-12月31日)。本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范围、内容和要求进行清理,对供应的土地,逐宗从供地前规划到供地后建设管理的每一个环节进行全面清理,梳理、排查存在问题,根据下发的文件表格(见附件)中的有关内容,逐一核查,如实填写,及时汇总、分析。在摸清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查清问题,制定并抓紧落实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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