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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扬府办发[2007]133号
【颁布时间】 2007-09-30
【实施时间】 2007-09-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28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制订的《扬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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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重点抽查阶段(2007年11月1日-2008年1月31日)。本阶段的主要工作是由市组织力量,对所辖区域内自清自纠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所辖县(市、区)总数的1/3。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建设局、规划局、审计局、房管局将根据各县(市、区)工作进展,对各地自清自纠情况进行抽查。期间,各地要做好接受国家、省专项清理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总结报告阶段(2007年12月1日-2008年1月28日)。本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各县(市、区)对本地区开展专项清理工作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产生原因,采取措施和对策建议进行全面总结和分析,并写出专项清理情况报告,连同各项统计表于2008年1月15日前报市专项清理工作办公室。由市对所辖县(市、区)专项清理情况进行验收,写出专项清理情况报告,连同各项统计表于2008年1月28日前报省专项清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专项清理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这次专项清理工作,涉及部门多,时间紧,任务重。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精心组织,有序推进。为确保我市专项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建立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专项清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的专项清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专项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要抓紧成立以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组长的领导机构和相应的工作班子,切实加强对专项清理工作的领导,各职能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要求做好清理工作,确保专项清理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二)注重工作实效。围绕是否将应当出让的土地作划拨处理,是否将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以协议方式出让、出让金的定价以及收支是否合法合规、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有无违反规定改变用途等规划条件四个主要环节进行清理。要加强对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检查,注意通过清查用地单位的财务账目,发现有无违规使用土地出让金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问题。要逐一通过查资料、核账目、看现场等方式,对照检查宗地审批手续和供地方式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吻合、档案资料与土地实际利用情况是否吻合、应当缴纳土地出让金数额与财政部门实际收取数额是否吻合、土地出让金实际使用情况与政策规定的使用范围是否吻合、用地单位实际使用情况与国土资源部门用地要求是否吻合,务求搞清真实情况。
  
  (三)认真整改纠正。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认真负责地组织实施专项清理,防止出现搞形式、走过场和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等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坚决予以纠正。对专项清理不认真、不按规定整改和纠正问题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各级监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和土地出让金管理使用专项审计工作,及时梳理和发现案件线索,严肃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违纪案件;要加强与各级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机构的沟通与协作,注意发现和查处权钱交易、行贿受贿的案件;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宗地供应情况登记表(略)
  
  2、划拨用地统计表(200 年)(略)
  
  3、协议出让用地统计表(200 年)(略)
  
  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用地统计表(200 年)(略)
  
  5、2005-2006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统计表(略)
  
  6、2007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统计表(略)
  
  7、专项清理期间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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