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07]137号
【颁布时间】 2007-09-30
【实施时间】 2007-09-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28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三)重点抽查阶段(2007年11月1日-2008年1月15日)。
  
  本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市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区县辖区内自清自纠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做好接受省有关部门抽查和国家四部一署专项清理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总结报告阶段(2007年12月1日-2008年1月28日)。
  
  本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各区县对本地区开展专项清理工作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产生原因,采取措施和对策建议进行全面总结和分析,写出专项清理情况报告,连同各项统计表于2008年1月15日前报市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有关部门将对各区县专项清理情况进行验收,并写出全市专项清理情况报告,连同全市各项统计表于2008年1月28日前报省专项清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专项清理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这次专项清理工作,涉及部门多,时间紧,任务重。各区县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精心组织,有序推进。为确保我市专项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的专项清理工作,并负责江南八区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新三区及两县要成立以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组长的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应的工作班子,负责辖区内清理工作。各区县及有关部门要抓紧切实加强对专项清理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周密部署,加强协调,狠抓落实,确保专项清理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二)注重工作实效。围绕是否将应当出让的土地作划拨处理,是否将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以协议方式出让、出让金的定价以及收支是否合法合规、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有无违反规定改变用途等规划条件四个主要环节进行清理。要加强对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检查,注意通过清查用地单位的财务账目,发现有无违规使用土地出让金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问题。要逐一通过查资料、核账目、看现场等方式,对照检查宗地审批手续和供地方式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吻合、档案资料与土地实际利用情况是否吻合、应当缴纳土地出让金数额与财政部门实际收取数额是否吻合、土地出让金实际使用情况与政策规定的使用范围是否吻合、用地单位实际使用情况与国土资源部门用地要求是否吻合,务求搞清真实情况。
  
  (三)认真整改纠正。各区县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认真负责地组织实施专项清理,防止出现搞形式、走过场和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等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坚决予以纠正。对专项清理不认真、不按规定整改和纠正问题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各级监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和土地出让金管理使用专项审计工作,及时梳理和发现案件线索,严肃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违纪案件;要加强与各级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机构的沟通与协作,注意发现和查处权钱交易、行贿受贿的案件;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一:
  
  
宗地供应情况登记表

  
  填表机关:人民政府(印章)编号:
  
  ┌─────────────┬──────────────────────────────┐
  
  │用地单位││
  
  ├─────────────┼───────┬─────────────┬────────┤
  
  │供地方式││供地时间││
  
  ├─────────────┼───────┼─────────────┼────────┤
  
  │位置││面积(平方米)││
  
  ├─────────────┼───────┼─────────────┼────────┤
  
  │用途││容积率││
  
  ├─────────────┼───────┼─────────────┼────────┤
  
  │建筑密度││绿地率││
  
  ├─────────────┼───────┼─────────────┼────────┤
  
  │单位地价(元/平方米) ││总地价(万元)││
  
  ├─────────────┼───────┼─────────────┼────────┤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