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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
【发文字号】 粤司办[2006]294号
【颁布时间】 2006-11-30
【实施时间】 2006-1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30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人民调解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能力的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党和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省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省厅研究制定了《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人民调解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能力的意见》。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人民调解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能力的意见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人民调解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能力的意见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省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落实厅党委提出的着力提高构建和谐社会的五种能力,充分发挥人民调解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职能作用,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结合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人民调解是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机制
  
  正确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积极化解社会冲突,平衡各种利益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重要途径。胡锦涛同志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在妥善处理各种矛盾中不断前进的过程,就是不断消除不和谐因素,不断增加和谐因素的过程。多年来,我省的人民调解工作在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中,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由于广东改革开放得早,经济社会转型早,各种社会矛盾暴露也早。当前,广东既处于经济发展的黄金期,也处于社会矛盾的凸现期。人民内部矛盾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变化,由此引发的不和谐因素也不断出现。解决好这些新矛盾和新问题,事关社会发展大局。司法行政机关是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部门,在促进社会和谐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优势,必须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大力彰显人民调解调处民间纠纷、预防矛盾激化、法制宣传教育的功能,把视角做新,把工作做活、做深、做细,增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预见性、主动性,化解好新形势下的各种人民内部矛盾,融洽好各种社会关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切实发挥好“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二、正确把握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正确把握依法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关系,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做到对矛盾纠纷发现得早、化解得了,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确保我省政治、社会稳定。
  
  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要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和立足于“抓早、抓小、抓苗头”的工作方针,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及时消除诱发矛盾纠纷的各种因素。要充分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教育等手段,加强对群众的说服教育和法制宣传,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要求,把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首要选择,依法依规、依理依情调处矛盾纠纷。
  
  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完善调解组织网络,提高调解人员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和调解技能,不断提高调解质量,调解成功率达90%以上;做到应调尽调,民间纠纷调解率达98%以上,一般矛盾纠纷不出村、居,复杂矛盾纠纷不出乡镇(街道),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减少民间纠纷激化而引起自杀、凶杀、群众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
  
  三、加强和完善人民调解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组织建设和工作机制
  
  (一)适应形势需要,全面构建人民调解“大调解”格局。要抓住机遇,抓好落实,积极构建和完善“党政领导,综治牵头,司法主办,部门参与,联合调处”的大调解工作机制,把大调解格局建成化解矛盾纠纷的一项长效机制,覆盖到各个地区、各个部门、各个行业。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协调机制,实现调解工作运行机制的科学、规范、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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