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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
【发文字号】 粤司办[2006]294号
【颁布时间】 2006-11-30
【实施时间】 2006-1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30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人民调解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能力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二)完善工作网络,发展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要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调整、充实和巩固村(居)调委会,全省各镇(街)、村(居)调委会组建率达到100%,人员到位。要提高区域性、行业性以及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外来务工人员集中企业的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率,珠江三角洲地区要走在全省的前列。
  
  (三)探索工作新规律,拓展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领域。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要主动适应民间纠纷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新规律,积极扩大工作领域。要在调解婚姻、家庭、邻里、赔偿等传统性、常见性民间纠纷的基础上,积极介入到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拖欠工资、职工下岗等新型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及时介入当地的热点、难点纠纷和群体性纠纷的调解工作,提高人民调解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改善人员结构,建立一支专兼结合的人民调解队伍。力争每个乡镇、街道至少配备一名专职调解工作人员,有条件的地方设专职调解员;组建以学者、律师和退休的法官、检察官等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为主体的兼职调解队伍,实现专兼结合,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
  
  四、全面培训人民调解员,大力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技能和政治素质
  
  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一规划、分级实施的工作思路,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全方位的培训网络,实现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要力争在2008年前对全省人民调解员轮训一遍,使广大人民调解员素质能力普遍得到提升,普遍掌握人民调解的基本程序和方法,规范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掌握调解一般民间纠纷常用的法律政策知识,其中乡镇、街道、企事单位、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的调解员能够较熟练地运用法律知识调解疑难、复杂的民间纠纷。要经过2-3年的努力,逐步建立起一支熟悉人民调解制度、较系统地掌握与调解民间纠纷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练并灵活运用人民调解程序与方法,及时、有效、规范地调解民间纠纷的政治合格、法律水平较高、适应新形势需要的高素质人民调解员队伍。
  
  五、切实加强人民调解的基础工作,为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提供保障
  
  要全面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的自身建设,建立符合新形势发展特点的调解工作机制,制定并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流程、工作任务、工作原则、工作程序、工作纪律等各项规章制度,克服工作中的随意性。要在乡镇(街道)和村(居)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因地制宜设立既规范严肃,又温馨和谐,人民调解特色明显的调解室。人民调解工作要实现 “六统一”(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程序、制度、文书统一)、“五有”(有标识牌、有相对固定工作场所、有印章、有调解回访记录、有统计台帐)和“四落实”(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报酬落实)的建设。要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和工作激励机制,将人民调解的工作经费、培训经费、表彰经费等纳入各级财政经费预算,并根据需要和可能逐年增加,予以保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大力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考核评优工作,对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特别是在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中表现突出的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进行表彰。要及时发现、善于总结推广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以好经验、好做法带动人民调解工作的全面发展。要做好宣传工作,使人民调解员无私奉献的精神得到彰扬,人民调解工作得到重视,人民调解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方式得到全社会的认同。要把人民调解摆在司法所工作的突出位置,充分发挥司法所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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