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深府办[2008]59号
【颁布时间】 2008-05-31
【实施时间】 2008-05-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31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援建四川地震重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由上述三方确认的进度款经援建办负责人审批后支付。累计进度款付至合同总价的90%时应停止支付,待工程竣工并完成结算审计后再行付款至95%。
  
  3.工程结算款支付。
  
  工程完工后,合同双方按照约定的价款及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竣工结算。
  
  (1)合同内工程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经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援建办复核后报审计部门审计,审计后转援建办办理结算。
  
  援建办按审计的结算价款向承包人支付剩余价款,保留5%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质保期到期后清算,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2)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
  
  前方指挥部要求承包人或其他施工方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或其他施工方应在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并按上述结算方式结算。
  
  (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
  
  (三)援建办、前方指挥部管理费用支付。
  
  援建办、前方指挥部相关人员因援建项目产生的办公、差旅、食宿、交通、协调等费用,可凭前方指挥部负责人或援建办负责人审批后的票据实报实销。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票据凭证的,由经办人、见证人、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销。
  
  (四)应急资金的支付。
  
  当援建项目发生突发事件或不可预见的费用支出,援建办或前方指挥部可从应急资金中支出该部分费用。应急资金支出应由经办人、见证人、负责人签字后支出,并据实报销。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
  
  第十条 援建办、前方指挥部应保证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及时支付各项费用,确保援建工程顺利进行。
  
  相关施工单位应确保到账款项的专款专用,保证救灾现场施工的需要,严禁挪用、截留、滞留专项资金等情况发生,对违规使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严肃处理。
  
  援建办在保证工程款支付速度不受影响的同时,应建立内部监督程序及资金使用签批程序,严格审核,确保工程款的安全支付。
  
  援建办应加强对材料设备出场、运输、进场等环节的监管,确保各类物资的安全运输及使用。
  
  第十一条 抗震救灾专项资金的管理应自觉接受市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审计部门根据需要派专人到援建办、前方指挥部进行即时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十二条 严禁贪污私分、虚报冒领、截留克扣、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严禁失职渎职、疏于管理、迟滞拨付救灾款物和毁损浪费行为的发生。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紧密配合,通力合作,确保专项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确保抗震救灾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援建四川地震重灾区过渡安置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
  
  深圳市援建四川地震重灾区过渡安置房物资运输保障资金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一、援建四川地震重灾区过渡安置房物资运输保障资金(以下简称援建物资运输保障资金)的确定
  
  援建物资运输保障资金是指为援建四川地震重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项目而发生的运输、装卸、包装、配送、储存等相关费用。
  
  援建物资运输保障资金由市援建办拨付至市交通局,市交通局负责此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援建物资运输保障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二、援建物资运输保障资金支付程序
  
  (一)援建物资运输保障资金合同的确定。
  
  援建物资运输保障资金由市交通局依据援建计划及运费预算与承运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运输费用预算由承运人按现行计价依据编制,报市交通局审核后作为合同暂定价款。最终结算价款以审计部门审定价为准。
  
  运输合同由市交通局与承运人签订并报市援建领导小组备案。
  
  (二)援建物资运输保障资金的支付。
  
  市交通局根据运输进度向承运人统一支付运输进度款。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市交通局提交已完成运输任务的进度报告,市交通局审核后作为支付进度款的依据。
  
  (三)援建物资运输保障资金的结算。
  
  援建物资运输保障任务完成后,市交通局与承运人应按照审计部门审定的价款进行结算,并将结算报告报领导小组备案。承运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市交通局按照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运输合同约定支付。
  
  三、应急资金的支付
  
  市交通局经领导小组同意后从运输保障资金中提取一定数额的应急资金,当援建项目及援建物资运输保障中发生突发事件或不可预见的费用,可从应急资金中支付。应急资金应由经办人、见证人、负责人签字后支出,并按规定报销。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