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8]72号
【颁布时间】 2008-05-30
【实施时间】 2008-05-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33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支援四川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及配套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一)资金协调组。负责过渡安置房及配套设施建设资金的总体组织协调和管理。
  
  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审计厅
  
  (二)生产协调组。负责联系生产企业,签订生产合同;协调广西区内的原材料生产厂家,优先保证过渡安置房及配套设施的生产;组织安排人员到生产厂家督促生产,确保产品质量;产品设计、材料把关、出厂检验、现场组织安装和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工作。
  
  牵头单位:自治区建设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质监局、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
  
  (三)运输协调组。负责过渡安置房及配套设施建设物资的运输;落实在区内的物流配送;落实入川物资及人员的运输;加强交通引导,确保运输安全通畅;保障过渡安置房及配套设施运输安全及运送人员人身安全等工作。
  
  牵头单位:自治区交通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建设厅、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南宁铁路局
  
  (四)卫生保障组。负责入川施工人员的卫生防疫工作。
  
  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厅
  
  (五)宣传报道组。负责宣传报道工作。
  
  牵头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各部门各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援四川灾区的指示精神,充分认识支援四川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及配套设施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站在对国家负责,对灾区人民负责的高度,将支援四川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及配套设施建设工作抓紧、抓好,各工作组要根据本工作方案制定具体实施计划,把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各部门各单位要抽调骨干人员专职从事支援四川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及配套设施建设工作,加强沟通和协调,建立部门间、部门与灾区政府间的直接联系和协作机制,紧密配合,确保支援四川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及配套设施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