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湘司发[2007]116号
【颁布时间】 2007-09-29
【实施时间】 2007-09-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34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南省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暂行规定

[接上页]

  (五)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司法厅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四)故意做虚假鉴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负责投诉的受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受理投诉,公布投诉电话。
  
  第十二条 投诉人投诉应当提交书面材料,没有书面材料的,应由受理部门做好笔录,经投诉人核对无误后,由投诉人签字。
  
  第十三条 受理部门对投诉案件应当进行登记,登记事项包括被调查事件来源、受理时间、联系电话、单位或地址及反映的主要问题。
  
  第十四条 对司法鉴定的投诉,由被投诉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受理机关初步核实查证后,对有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对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的,移送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事项,告知其到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五条 根据案件情况,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的投诉案件可以委托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
  
  第十六条 对有违法违规线索的,受理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成2人以上的调查组进行核实,并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批准调查的依据、对反映的主要问题的初步认定、是否立案的建议等,由调查组成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十七条 经调查核实,被调查对象确有违法违规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省级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应当立案,并按照《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