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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07]273号
【颁布时间】 2007-09-28
【实施时间】 2007-09-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35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学习贯彻《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特别是市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和深入贯彻落实《实施办法》,认真制定加大对民族自治地区扶持力度的中长期规划。在年度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中,要优先安排民族自治地区的发展项目,并在资金、政策、技术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不断增强民族自治地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的经济实力和发展后劲,推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实施办法》顺利实施
  
  认真抓好督促检查工作,是确保《实施办法》落到实处的重要环节。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把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列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督促检查。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民主监督,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贯彻执行《实施办法》的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舆论监督,确保民族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全面贯彻实施。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主动协调解决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认真贯彻落实《实施办法》,是全面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扎扎实实抓好这部法规的贯彻实施,全面推动民族工作的健康发展,为维护我市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加快民族自治地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和发展步伐、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作出新的贡献。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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