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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进一步深化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措施 各级各部门要提高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认识,按照市民化管理、亲情化服务、人性化执法的要求,为外来人员提供便利条件。 (一)完善登记管理制度。认真执行现行的《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暂住证申领办法》的各项规定,进一步落实好各项服务措施。 (二)强化流动人口保障服务措施。逐步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入城镇就业的限制性政策;按照政策落实好外来人员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提供求职登记、择业指导、职业介绍“三免费”服务;按照“同城待遇”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强化外来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提高外来人员就业技能、法制观念和文化思想素养,促进城市文明水平的提高;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及时查处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行为,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实为流动人口提供良好创业和生活环境。 (三)建立全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信息化管理平台。由市信息中心牵头,在全市建立统一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信息化管理网络系统,整合劳动、公安、人口计生、房产、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的信息资源,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房产管理部门为出租房屋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后,应定期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工商部门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证时,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将有关情况定期通报给房产管理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