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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长政办发[2007]32号
【颁布时间】 2007-09-28
【实施时间】 2007-09-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35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三、进一步深化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措施
  
  各级各部门要提高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认识,按照市民化管理、亲情化服务、人性化执法的要求,为外来人员提供便利条件。
  
  (一)完善登记管理制度。认真执行现行的《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暂住证申领办法》的各项规定,进一步落实好各项服务措施。
  
  (二)强化流动人口保障服务措施。逐步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入城镇就业的限制性政策;按照政策落实好外来人员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提供求职登记、择业指导、职业介绍“三免费”服务;按照“同城待遇”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强化外来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提高外来人员就业技能、法制观念和文化思想素养,促进城市文明水平的提高;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及时查处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行为,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实为流动人口提供良好创业和生活环境。
  
  (三)建立全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信息化管理平台。由市信息中心牵头,在全市建立统一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信息化管理网络系统,整合劳动、公安、人口计生、房产、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的信息资源,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房产管理部门为出租房屋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后,应定期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工商部门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证时,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将有关情况定期通报给房产管理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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