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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审发[2006]132号
【颁布时间】 2006-11-28
【实施时间】 2006-1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37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等关于印发《江苏省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四) 对领导干部(人员)履行经济职责过程中存在的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普遍性问题,制定和完善相关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地区、部门、单位执行审计决定书和审计意见以及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不认真整改的,责令立即纠正;对拒不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或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情况适时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沟通。
  
  第十三条 各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组织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作出报告。
  
  第十四条 各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第十五条 在党委、政府领导下,有条件的地方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问责评议工作。
  
  第十六条 各市、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办法制定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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