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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潭办发[2006]28号
【颁布时间】 2006-11-28
【实施时间】 2006-1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37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的意见

[接上页]

  15.税务部门负责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要加强宣传,强化部门协作,堵塞税收漏洞。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可委托具备条件的服务中心(站)代征出租房屋税费。
  
  16.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基层政权建设,推进社区建设;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抓好居(村)民委员会的治保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等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协助公安部门完善社区治安网络建设。
  
  17.服务中心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和业务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指导、组织、督查各社区管理服务站的工作;全面、准确掌握辖区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信息,并及时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更新;加强与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和配合,积极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收集有关服务信息,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协助办理《流动人口居住证》,并代办其他有关证照、手续;受委托开展有关税费征缴工作;开展劳务中介、教育培训等服务和管理工作。
  
  18.服务站负责采集流动人口、出租房管理基本信息,按时上报服务中心;协助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证件和签订治安责任书;受委托开展有关税费征缴工作;负责排查、调处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方面的矛盾纠纷;查验《婚育证明》;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三、规范工作流程
  
  19.坚持日常清查和集中清查相结合,澄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有关情况。由各级党委、政府统一组织,综治、公安、民政、房产、人口计生、地税、工商、劳动保障、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以社区(村)为单位,不定期搞好集中清查工作。要结合清查行动,及时发现流动人口、出租房屋中的吸毒贩毒、黑恶势力及“两抢一盗”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线索,及时抓获逃犯及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
  
  20.信息采集要详细填写出租房屋的房主、地址、面积、用途等情况,详细填写出租房屋中承租人和各企事业单位、娱乐休闲场所等聘用并居住人员的基本情况及现实表现。对有前科劣迹或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要认真记入承租人登记表,并发函调查。辖区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主见面入户登记率要达到100%,办证率达到98%以上,并全面核对,录入计算机,实现信息共享。
  
  21.加强规范管理。对集中清查期间发现的各类问题,要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对符合要求的出租房主,要限期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依法依规交纳出租房屋租赁手续费,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到税务部门或委托代征机构依法缴纳税费。对证件不全的承租人,责成其限期办齐有关证照。要加强和规范宾馆、旅社、个体旅店、房屋出租户的治安管理,落实治安责任。要切实掌握每个租住人员的情况和变动信息,实施有效跟踪管理。要加强治安整治,劝返盲流人员,整治治安乱源,消除安全隐患。
  
  四、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工作落实
  
  22.建立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的检查考核制度,由县市区综治委组织实施,实行四项制度:平时检查制,对辖区内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不定期检查;季度通报制,每季度对工作情况予以通报,在工作滞后的单位召开整改会帮助改进工作;半年讲评制,半年度组织相关单位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讲评;年终排名制,年终组织工作考核,将考核结果分类排名,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23.严格兑现奖惩。对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的单位,由市或县市区综治委或人口计生委予以表彰奖励。对不重视流动人口和房屋管理工作,导致治安秩序混乱或发生重大治安事故、严重刑事案件或计生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由各级综治委、计生委按所属权限严格追究责任,包括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一票否决”等。对在整治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工作中,行动迟缓、措施不力的部门或单位,市或县市区综治委要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管理权限将有关情况报相关考核机构作为当年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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