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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06]83号
【颁布时间】 2006-11-28
【实施时间】 2006-1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38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对其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计划生育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对停薪留职、待聘、内退及下岗等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或人事关系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由企业和其现居住地乡(镇、街办)及社区、村(居)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乡(镇、街办)及社区、村(居)管理为主,企业做好配合工作。企业应通过领导包干,签订合同,定期查访,同当事人所在乡(镇、街办)及社区、村(居)加强联系,互通情况等形式搞好跟踪管理。对与企业解除劳动或人事关系的人员,企业应在解除劳动或人事关系后,及时将其计划生育情况资料移交其户籍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各类企业对所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各类在本企业务工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均应纳入本企业管理。
  
  (六)建立适合企业特点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各级各类企业要依法落实《条例》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政策,依法保障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1.企业员工符合晚婚、晚育规定和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或夫妻一方接受绝育手术的,依据《条例》规定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16周岁止,夫妻双方各依法享受每月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妻双方各自所在企业(单位)解决。夫妻一方是企业职工,另一方是城镇无业居民或农业人口的,全部由前者所在企业支付;丧偶者由所在单位全发。国有、国家控股等类型所有制企业聘用的职工中属于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不属于正式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解决;私营、“三资”、集体等类型所有制企业职工中属于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解决。
  
  3.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服务。
  
  4.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退休时可以由所在企业按所在县(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其子女入园、接受义务教育、就医等费用,可以由双方所在单位给予补贴,补贴标准由企业根据自身效益情况自行决定。
  
  5.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的,子女户籍在本省的,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视具体情况,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户籍不在本省的,由其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视具体情况,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经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6.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满10周岁的夫妻,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经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上述应由企业负担的费用及避孕节育相关手术费用,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他相关社会保险的,按保险规定解决;未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他相关社会保险或保险没有规定的,由企业予以支付。
  
  企业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优待、奖励的具体实施办法。企业不能因职工结婚政策内怀孕、生育而将其列为企业待聘编余人员或辞退,不能随意缩短或取消其依法享有的假期和实行晚婚晚育的各种奖励。对实行计划生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下岗职工和困难职工,企业在安排重新上岗、就业时应当给予优先照顾,优先帮助、扶持。企业下岗、内退、退休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仍由其劳动或人事关系所在企业解决。不论是下岗职工,还是其他非公有经济组织的员工,企业凡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包含在其工资、生活费或其他费用中的,其工资待遇应适当高于本企业同类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人员。
  
  (七)建立健全企业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制度。企业可以依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省纪委、省监委、省计生委《关于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党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晋纪发〔200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对本企业中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处理办法或规定。国有或国家控股企业招聘、录用员工,选拔任用企业干部,评先、评优、评模和评选文明单位等,都要进行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凡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政策外生育仍在限制期内的,一律不得办理录(聘)用或任用手续,并取消其评先、评优、评模等资格。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政策外生育的员工,企业要按照《条例》或依据《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的有关办法或规定进行处理,并依照《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办法(试行)》(晋办发〔2003〕29号)及《山西省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审核细则》(晋人口发〔2005〕11号)规定落实限制和否决事项。企业应协助、配合驻地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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