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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遂府办函[2008]138号
【颁布时间】 2008-05-30
【实施时间】 2008-05-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38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5.12”地震受损房屋鉴定和排危加固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5.12”地震灾害造成我市部分房屋不同程度受损,为了快速、高效、有序地开展受损房屋的鉴定、排危和加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园区所辖范围的房屋由各区县、园区负责组织进行鉴定和排危加固,对倒塌房屋和鉴定为D级危房的要逐一登记造册,注明房屋名称、产权人、位置和面积,留存录像和图片资料,并负责疏散和安置倒塌房屋和D级危房住户。各级建设部门负责提供鉴定标准并组织做好技术服务工作。
  
  二、按照行业管理原则,市老城区的医院、学校、宗教场所、宾馆、商业、工矿企业、国资等各个行业和单位的建筑,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牵头组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作出鉴定结论、提出整改方案。需专业设计单位进行加固补强设计的,由使用单位委托专业设计单位制作加固补强施工图,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各使用单位进行排危、加固,建设主管部门对加固补强质量进行监督。
  
  三、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管理原则,统筹安排房屋鉴定工作,实行分区域、分行业集中鉴定。市老城区民房由船山区政府统一安排,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进行鉴定;各行业、单位房屋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建设主管部门约定时间集中进行鉴定。各区县政府、园区管委会要科学制定鉴定工作程序,提高鉴定工作效率,要引导住户积极开展房屋自查工作,并将自查情况及时反馈到辖区居委会和乡镇登记。市规划和建设部门负责提供房屋鉴定技术标准、程序,指导各区县、园区的房屋鉴定工作。各区县、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范围内房屋的鉴定和加固指导工作。区、县建设部门无法作出技术鉴定的,可申报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会诊鉴定。
  
  四、在建工程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县、园区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检查合格后才能复工,并按6度抗震加固补强。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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