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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洛政办[2008]60号
【颁布时间】 2008-05-29
【实施时间】 2008-05-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39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实行奖励扶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洛阳市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实行奖励扶助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洛阳市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实行奖励扶助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成员老有所养,鼓励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业人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离异或丧偶的按本人户口性质确认);
  
  在城镇一体化过程中,纳入城市市区或城镇范围,成建制转为城镇户口的居民,自户籍转变之日起,5年内可以继续适用本规定。
  
  (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并且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规定生育;
  
  (三)本人和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含合法收养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当年度年满55周岁以上且不满60周岁,年龄的界定以个人为单位。
  
  第三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成员资格确认和退出的程序、工作时限,信息上报、档案管理,参照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以下简称《管理规范》)执行。
  
  第四条 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
  
  第五条 资金来源从市县两级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专款专用。依据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宜阳县、洛宁县、汝阳县、嵩县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分别负担60%和40%;其它各县(市、区)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
  
  第六条 奖励扶助金的管理和发放参照《管理规范》和《洛阳市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洛政办〔2006〕32号)有关规定执行,于9月底前发放完毕。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查属实的,应当退出,停发奖励扶助金。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当年度年满60周岁的(退出后纳入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范围);
  
  (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成员死亡或下落不明超过一年的;
  
  (三)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成员迁出本市的(如迁入地为本市行政区域,须先从迁出地退出,再从迁入地重新登记上报);
  
  (四)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婚姻变动导致子女数量增加的;
  
  (五)申报、登记错误;
  
  (六)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成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服刑期满后符合条件的重新确认);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或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形。
  
  第八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查属实的,由乡级人口计生部门收回已发放的奖励扶助金,收回的资金上缴县(市、区)财政。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二)伪造、骗取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取、接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成员财物的;
  
  (二)在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成员进行鉴定、调查、审核、上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成员漏报、错报或工作延误的;
  
  (四)截留、挪用、贪污奖励扶助金的。
  
  第十条 本规定执行过程中,如上级出台或调整政策规定的,本规定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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