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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韶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韶府[2007]82号
【颁布时间】 2007-09-28
【实施时间】 2007-09-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39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乐昌峡水利枢纽工程占地和淹没区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乐昌峡水利枢纽是国务院《关于珠江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国函[2007]40号)确定的北江中上游防洪枢纽工程。为确保项目前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要求,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授权,现就乐昌峡水利枢纽工程占地和淹没区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
  
  (一)工程占地范围:包括枢纽工程永久征地和临时用地,具体范围以项目设计单位--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核定并设置界桩为准。
  
  (二)淹没区范围:涉及乐昌市大源镇、梅花镇、两江镇、坪石镇正常蓄水位以下的经常淹没区和正常蓄水位以上受水库洪水回水临时淹没区,包括设计居民迁移线以下、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区域。其中大源镇塘角坝址正常蓄水位154.5米(珠基、下同)、土地征用线水位155.0米、居民迁移线水位155.5米;坪石镇宜章河口上游2.1公里处土地征用线水位161.23米、居民迁移线水位163.4米;田头水支流河口上游6.49公里处土地征用线水位156.88米、居民迁移线水位158.75米。具体范围以项目设计单位核定并设置界桩为准。
  
  水库回水计算成果和淹没区范围的地形图发至乐昌市人民政府和淹没区所在镇政府。
  
  二、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乐昌峡水利枢纽工程占地和淹没区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居民迁移线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不得开发土地和修建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土地征用线以下不得开荒及新种各种林木、果树、茶、药材等作物。
  
  (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内人口自然增长按计划生育政策执行,人口机械增长除按规定正常调动、婚嫁、复转军人、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公开招用干部、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劳改劳教期满回原籍等人口外,禁止迁入人口。
  
  (三)违反上述规定,乱占、乱建、擅自开发土地和抢种的,不作任何征地补偿;强行迁入人口的,不作移民身份进行安置。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由省水利厅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四、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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