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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建立规范、统一的业绩考核与薪酬分配制度。各市、县国资监管机构要逐步建立规范、统一的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对监管企业实施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考核结果与企业经营者薪酬、任免密切挂钩,落实企业经营目标责任。要进一步完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与股权激励相结合的长效激励机制,规范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努力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收入分配体系。 (六)充分发挥产权交易市场的作用。继续加强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等基础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进一步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积极推进产权交易市场整合,形成一体化、规范化、信息化的产权交易网络体系。产权交易市场要建立和完善招商引资项目库和潜在战略投资者库,着力提高信息披露能力,扩大信息披露范围,积极进行业务创新,提高综合服务能力。 (七)加强对企业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情况的监督。各市、县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重点监督国有企业是否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按照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以及改制后是否按照规定接续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等有关情况。 三、加强监督指导,努力提高国资监管工作水平 (一)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名单每年向省国资委上报1次,将国有企业基本情况每半年汇总上报1次,将国有企业改革重组进展情况每季度汇总上报1次。企业改革中涉及企业重大兼并重组、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股权激励、关闭破产等重大事项,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或报告备案制度。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抄报省国资委。 (二)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省国资委要加强对市县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工作的指导,积极推进省属企业与市县国有企业联合、兼并和重组,发展壮大国有经济;督促市、县抓好《安徽省“十一五”国有集体中小企业改革规划》等规划的落实工作,定期听取市县国有企业改革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国有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十一五”期间国有企业改革任务顺利完成。 (三)建立和完善工作指导和督促机制。省国资委要切实加强对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督查并纠正市企业改革、国有资产监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市国资监管机构要依法接受省国资委的指导和监督,对省国资委督促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应当认真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四)加强调查研究和教育培训工作。省国资委要加强对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调查研究,适时组织工作交流,总结推广国有资产监管经验;建立省国资委主任联系点制度和课题研究制度,研究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抓紧建立全省国资系统信息网络体系;加大教育培训工作的力度,制订全省国资系统业务培训计划,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专题培训,加强国资监管队伍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