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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交通建设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珠字〔2006〕17号),进一步加强交通行业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交通建设行业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管理工作 (一)各交通建设单位在签订有关建设项目合同时,须提交其法定代表人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珠海市计划生育证明》和签订的《计划生育责任书》。 (二)各交通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珠海市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规定》(珠字〔2005〕87号)的要求,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自觉接受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管理,对不能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单位,依法提请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追究法定代表人(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三)加强对交通行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广泛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宣传,各单位招聘的流动人员,必须持有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证或持无效证明者,不得招聘使用。 二、对我市独生子女家庭实行政策扶持 (一)在交通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独生子女办事窗口。对持有独生子女证的人员,优先办理相关业务手续; (二)本市独生子女家庭成员报名参加道路普通货车和普通客车(大客)类从业资格考试以及增驾珠海市出租车从业服务资格考试未通过者,补考时给予减免补考费。 以上通知规定,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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