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市农办[2007]110号
【颁布时间】 2007-09-25
【实施时间】 2007-09-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42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杭州市委组织部、市农办、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关于村级重大经济和社会事务民主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接上页]

  2、村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事务。对于村集体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村内道路桥梁修建、村庄整治中的公共建设项目、村内环境卫生改善、治安绿化等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应制定筹资筹劳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筹资筹劳的事项、项目预算、筹资筹劳标准、减免条件等。
  
  3、村民住房建设管理事项。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明确村民的建房标准、建房要求、拆除旧房期限及履约方式等。因配套设施建设确需规划区内集中建房的农民分担少量设施建设成本的,方案还应有配套设施的建设标准、建设成本及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
  
  4、村干部报酬及误工补贴享受事项。要根据村集体经济收入的实际情况,明确村干部报酬标准、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标准等。
  
  5、法律、法规规定或村民认为应当实行民主管理的其他社会事项。
  
  四、村级重大事务民主管理的程序
  
  1、民主提案。民主管理方案分集体提案和个人提案两种。集体提案可由村党组织、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等村级组织提出。个人提案可由年满18周岁以上的本村1/10以上村民(社员)或1/5以上村民(社员)代表联名提出。书面或口头提案均可。
  
  2、提案受理。民主提案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并根据提案内容会同村委会或村经济合作社进行初步协商,通过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议事会、群众恳谈会、民主听证会以及农户走访座谈等形式,广泛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由村委会或村经济合作社拟订初步方案(包括时间、内容、工作计划等),并在村务公开栏内公布,时间不少于7天。
  
  3、乡镇审核。初步方案经公示后,村党组织应当及时将方案上报乡镇审核。乡镇接到村党组织的请示报告后,应当对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进行审核把关,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指导意见。
  
  4、民主表决。经乡镇审核后的方案,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提交村民(社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到会人员须在决议上签名。
  
  5、乡镇备案。村民(社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表决后形成的正式方案(包括项目实施方案、招投标方案、经济合同文本等)以及村民(社员)会议纪要应在会后7日内报乡镇备案。乡镇应设立专室专柜,建立各村重大事项民主管理档案。
  
  6、实施监督。村民(社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方案以及会议决议,应于会后3日内在村务公开栏内公布,接受广大村民(社员)的监督。村委会或村经济合作社应根据决议及时组织实施。采取由村级组织实施招投标的,应有乡镇政府对其招投标活动、签订合同等事项进行指导监督。村党支部、村委会或村经济合作社要通过村务公开、年中汇报、年底述评等形式,将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向村民(社员)通报,接受监督和咨询。
  
  五、村级重大事务民主管理的工作要求
  
  1、深化认识,突出重点。推行村级重大事务民主管理,既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农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加强村级民主管理规范化建设是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加快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也是化解农村矛盾、改善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社会稳定的需要。民主管理要从农民群众最关心、与农民群众利益最密切、最容易引发矛盾的各类经济和社会事务做起,大处着手、规范操作、讲求实效。
  
  2、分工合作、加强指导。各区、县(市)要加强对村级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村级重大事务民主管理工作体系,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切实加强对村级民主管理工作的指导,不断提高村干部民主管理村务的意识和村民民主议事的能力。要因地制宜、大胆实践,不断创新村民参与民主管理的方式和途径,提高村民参与民主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各乡镇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村级民主管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村党组织行使对本村民主管理的领导职责;村委会和村经济合作社具体行使本村民主管理规范化操作职责;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依据村民自治章程、村经济合作社章程赋予的权力,具体行使民主决议事项的公开、村级重大收支的监督检查职能。村级组织要加强对组级重大议事活动的监督。
  
  各区、县(市)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中共杭州市委组织部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杭州市监察局
  
  2007年9月25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