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发[2008]60号
【颁布时间】 2008-05-29
【实施时间】 2008-05-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44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我市廉租住房工作,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廉租住房实行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方式;坚持“补贴货币化、运作规范化”的原则。
  
  第三条 廉租住房补贴资金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办法。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风险保证金和管理费用的余额全部;
  
  (三)当年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以上;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
  
  第四条 廉租住房房源:
  
  (一)腾退的并符合我市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二)低保家庭承租的符合我市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三)政府出资兴建的用于廉租房的住房;
  
  (四)政府出资购置、改造的用于廉租房的住房;
  
  (五)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六)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采取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七)以消化空置房通过减免有关税费抵顶的部分房屋。
  
  第五条 乌兰察布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旗县市区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补贴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且经同级民政部门批准,连续享受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3年以上的城镇低保家庭。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
  
  第七条 2008年度廉租住房补贴标准为中心城区为每月每人5元/㎡,其他旗县市区为每月每人3-5元/㎡,以后每年的廉租住房补贴标准由建设(房产)、价格、财政等部门测算确定,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人均住房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低保家庭,2008年年底前,中心城区要做到应保尽保,旗县城区基本做到应保尽保;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3平方米的城镇低保家庭,中心城区要在2008年底前基本做到应保尽保,所有旗县市区要在2009年年底前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到2010年前,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全部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第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补贴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
  
  1、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
  
  2、结婚证明及复印件; 
  
  3、申请人及配偶现住房情况证明; 
  
  4、申请人及配偶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 
  
  5、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现住房情况证明,由申请人及配偶所在单位出具;无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 
  
  提供证明的单位,可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并在《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相应栏目内加盖单位公章。 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收到廉租住房补贴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人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三)经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审查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公示证明,并连同第九条第一款所列证明材料报廉租住房管理部门。 
  
  (四)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收到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的申请材料后,会同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组成审核组予以审核。审核后,将审核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廉租住房补贴对象。 
  
  (五)各旗县市区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年度廉租住房补贴户数。符合补贴标准户数少于计划补贴户数时,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直接对确定的补贴对象颁发《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许可证》;申请户数多于计划补贴户数时,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组织由监察、审计、民政、财政等部门组成的评审组进行评审,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向评审确定的申请人颁发《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许可证》。 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