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金政办发[2008]35号
【颁布时间】 2008-05-28
【实施时间】 2008-05-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45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监察局、市纠风办《2008年纠风工作要点》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2008年纠风工作要点
  
  (市监察局市纠风办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2008年全市纠风工作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省纠风办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要点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19号)要求,深入贯彻市委五届八次全会、市政府第六次全会精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着力在预防不正之风上下功夫,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为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提供有力保障。今年纠风工作要点:
  
  一、认真开展“三服务一满意”主题活动。围绕“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服务基层,让人民满意”主题,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推动纠风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服务发展大局,把握工作重点,不断增强纠风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紧紧抓住纠风工作主线,以民为本,实实在在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广泛动员群众参与纠风工作全过程,把纠风工作的评判权交给群众。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纠风工作长效机制。
  
  二、进一步开展基层站所评议和创建工作。根据《金华市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先进单位和示范单位实施办法(试行)》(市委办〔2008〕20号),巩固民主评议工作成果,加快建立基层站所评议和创建的长效机制。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开展市“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和示范单位的评选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由市纪委、监察局、纠风办授予“金华市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和示范单位荣誉称号。对“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民主评议和创建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终对获奖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考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基层站所(办事窗口),实行摘牌制度,取消荣誉称号。
  
  三、进一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继续保持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力度,综合运用司法、行政和纪律多种手段,重点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审批权、执法权和司法权在商业活动中索贿受贿的违法犯罪案件和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顶风违纪违法案件,切实遏制商业贿赂犯罪行为。着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逐步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着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和整合行政审批项目,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加快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等领域的管理体制改革,努力促进权力规范、透明运行。治理商业贿赂重点领域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加强行业规范建设,促进行业自律,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遏制“潜规则”等腐败现象的产生和蔓延,努力铲除滋生商业贿赂的土壤和条件。
  
  四、进一步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深入推进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依法提高教育经费保障水平。全面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免收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的规定,确保经济困难家庭和弱势群体公平接受义务教育;加快推进基础教育均衡化,统筹城乡教育规划,加大扶持力度,帮助欠发达地区发展教育,逐步解决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择校收费问题。完善收费公示制度,增强收费工作透明度;加强对中小学校长、教职员工法制教育,增强依法收费观念,提高规范收费的自觉性。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改革中小学校和教师评价机制,推行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等有效做法,严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和教师参与举办各类收费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禁止任何部门和学校统一征订教辅材料。加大对教育经费拨付、学校经费收入和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力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防止挪用教育收费收入和乱收乱支情况的发生。年内基本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任务,加大清理规范高中阶段改制学校的工作力度;加大对国际合作办学的监管力度,严禁以此为名进行乱收费。继续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活动,逐步实施教育收费电子实时监督系统,探索教育乱收费有效监督途径。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