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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州属各企事业单位: 《海西州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联系制度》已经州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海西州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联系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依法处理属行政争议性质的信访事项,提高信访工作效率,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联系规则>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信访工作机构处理法律规定的属行政复议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和行政复议机构处理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信访事项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与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建立情况交流、问题研究、信访复议事项协商处理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进行审查,认为信访事项可以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的,向信访人提出通过行政复议解决的建议;认为信访事项是应当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的,应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 第五条 信访工作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信访事项是否可以或应当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进行审查时,应查明以下内容: (一)信访人与信访事项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二)信访事项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三)信访事项尚未超过法定的申请复议期限。 符合前款规定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可建议或告知信访人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 (一)对德令哈市、格尔木市、乌兰县、都兰县、天峻县人民政府和大柴旦、冷湖、茫崖行委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州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以州人民政府为共同上一级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四)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是州人民政府的。 第九条 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事项进行审查,认为该事项虽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不属于本级行政机关受理的,应告知信访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信访工作机构可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办理或告知信访人依法办理: (一)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的; (二)对行政机关发布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单独申请行政复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