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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信息技术教育费用包括信息技术教育和电教教材两项费用,费用标准为小学四至六年级每生每期30元,初中一至二年级每生每期40元。 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用的学校需经同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共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学校方可将信息技术教育费作为杂费的一项内容收取,验收不合格者须扣除此项费用。 2、取暖费 “一费制”杂费标准中包含的取暖费用,区分不同地区和情况分别确定。取暖费用标准为:县级市市区(县城城区)学校利用空调取暖的每生每期15元;省辖市市区学校利用管网或冷暖空调在冬、夏季节为学生提供适宜条件的,郑州市每生每期30元,其他省辖市每生每期20元。各地在核定学校“一费制”具体标准时,要认真审核取暖条件,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按相应标准予以扣除。 3、课本费 “一费制”中的课本费用,是按照省教育厅公布的课改实验年级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确定的。非课改实验年级课本费,应按规定的标准予以扣减,“一费制”标准也相应予以降低。课本费标准按照小学一至三年级、四至六年级、初中一至三年级各学期平均计算。不同年级(学期)课本费存在差异,学校所收课本费各年级(学期)统一调节使用。 (三)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盲、聋哑、培智)教育学校及特教班的“一费制”标准由各市价格、财政、教育部门确定。其中,杂费标准不得超过上述杂费限额;课本和作业本费用标准按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二、义务教育学校涉及的其他收费问题 1、借读费 对城市中超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校招收范围就读的学生,应按规定收取借读费,借读费按学期交纳,不得一次性收取。借读费标准按现行规定小学每生每期130元,初中每生每期300元,收取借读费后不再收取杂费。 对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上学收费,应与城市居民子女一视同仁,即到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分配的学校上学,学校不得收取借读费。 2、住宿费 义务教育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学生宿舍),应坚持政府投入为主。由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住宿费仍按现行规定标准执行。利用社会资金新建的学生宿舍,要本着合理弥补成本、不得盈利的原则,从严核定。其收费标准为:县级市区(县城城区)每生每期不超过100元,省辖市市区每生每期不超过150元。具体标准由各省辖市价格主管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根据住宿条件和人均面积核定。学生住宿应遵循自愿原则,学校不得强制学生在校住宿,不得向不在校寄宿的学生收取住宿费,学校利用社会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收取的住宿费收入应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代收性费用 城市义务教育学校,按照教学大纲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可向参加活动的学生代收社会实践活动的交通和食宿费用。其费用标准由各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学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收费。 三、落实中小学公用经费和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确保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的基本需要,促进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 四、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各地各学校要继续对学校收费项目进行清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收费一律予以取消;严禁在“一费制”外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一费制”收费标准;严禁学校统一为学生订购教辅材料;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其它任何费用。实施信息技术教育和取暖的学校,要加强管理,落实措施,切实为学生提供相应的学习和生活条件。 五、义务教育学校要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严格审核,对不符合信息技术教育配备和取暖条件的,相关费用必须扣减,非课改实验年级课本费用必须按规定标准予以降低,并注明各学校“一费制”的具体标准。学校收费时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 六、加强学校收费收入的管理,规范学校支出行为。“一费制”收费资金实行分类管理,“一费制”中的杂费收入只能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和基建支出等方面;“一费制”中的课本和作业本费属代收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课本和作业本,不计入学校事业收入,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杂费和提供住宿条件的学校按规定收取的住宿费收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应将杂费、住宿费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的编制范围,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和规定的时间及时足额核拨学校经费,确保学校教学和其他办学活动的正常开展。杂费、住宿费收入不得用于平衡政府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平调挪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