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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用于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的疫苗,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统一订购,逐级供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点)、接种人员要按规定管理和贮存疫苗,防止疫苗损坏变质,严禁使用已损坏变质的疫苗进行接种。 (九)负责流动人口接种的单位(点)和接种人员,必须掌握疫苗的性质、接种方法、剂量、部位、异常反应及处理等知识,严格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和国家规定的免疫程序、要求进行接种,确保安全注射。 三、统筹安排,保障经费 各县(区)政府必须将计划免疫工作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流动人口计划免疫接种疫苗经费、计划免疫冷链运转、设备更新和维护及接种补助等费用,各级财政应与计划免疫工作经费统筹安排,确保此项工作正常开展。 四、依法管理,严格奖惩 (一)对流动人口计划免疫接种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 (二)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免疫接种工作职责、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拒绝整改的单位、个人或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及实施办法、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