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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本政办发[2006]97号
【颁布时间】 2006-11-22
【实施时间】 2006-1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50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加强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八)用于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的疫苗,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统一订购,逐级供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点)、接种人员要按规定管理和贮存疫苗,防止疫苗损坏变质,严禁使用已损坏变质的疫苗进行接种。
  
  (九)负责流动人口接种的单位(点)和接种人员,必须掌握疫苗的性质、接种方法、剂量、部位、异常反应及处理等知识,严格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和国家规定的免疫程序、要求进行接种,确保安全注射。
  
  三、统筹安排,保障经费
  
  各县(区)政府必须将计划免疫工作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流动人口计划免疫接种疫苗经费、计划免疫冷链运转、设备更新和维护及接种补助等费用,各级财政应与计划免疫工作经费统筹安排,确保此项工作正常开展。
  
  四、依法管理,严格奖惩
  
  (一)对流动人口计划免疫接种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
  
  (二)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免疫接种工作职责、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拒绝整改的单位、个人或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及实施办法、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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