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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处室,局直各单位: 根据省粮食局党组关于加强局直机关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规定,驻局监察室制定了《安徽省监察厅驻省粮食局监察室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粮食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监察厅驻省粮食局监察室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监察,保证安徽省监察厅驻省粮食局监察室(以下简称“驻局监察室”)依法行使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办法》及国家其他规定,结合省粮食局直属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驻局监察室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省粮食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直属单位及省粮食局任命或者聘任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监察对象”)违法违纪所涉及财物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监察对象应当依法协助驻局监察室对违法违纪所涉及财物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没收,是指驻局监察室依法将违反行政纪律所得和用于违反行政纪律的财物强制收归公有的行为。没收到财物应当一律上交国库。 追缴,是指驻局监察室依法将违反行政纪律所得的财物或违反行政纪律所得已被挥霍、消耗、毁损时将与违反行政纪律所得价值相当的财物予以追回的行为。追缴的财物可视不同情况上交国库或者退还原所有人。 责令退赔,是指驻局监察室以命令强制违反行政纪律人员将违反行政纪律所得的财物或违反行政纪律所得财物已被挥霍、消耗、毁损时将与违反行政纪律所得价值相当的财物归还、赔偿给受损的个人或单位的行为。责令退赔的财物一般直接归还原所有人,但原所有人也参与了违法违纪活动或者已无法退赔的,也可以上交国库。 暂予扣留,是指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监察人员收缴或者违纪人主动上交的赃款、赃物,在作出处理前暂时存放在驻局监察室。 第四条 对下列行为所涉及的财物(包括财产性收益)予以没收: (一)机关工作人员和省粮食局任命或者聘任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被监察人员”)行贿、受贿、介绍贿赂的财物; (二)被监察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财物; (三)机关处室、局直单位(以下简称“被监察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规定给予个人回扣、手续费,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而索取、收受他人的财物; (四)被监察人员利用贪污、挪用、贿赂的赃款赃物从事各种活动而获得的收益; (五)被监察人员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且本人不能说清差额部分合法来源的财产和支出; (六)被监察人员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在经济实体兼职取得的酬金; (七)按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由驻局监察室没收的财物。 第五条 对下列行为所得的财物(包括财产性收益)予以追缴: (一)被监察人员贪污、挪用的公共财物; (二)被监察人员在国内外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按照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礼品; (三)被监察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无偿占有或者象征性付款等方式侵占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物; (四)被监察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与本人有公务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的财物或者接受财产性的收益; (五)按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由驻局监察室追缴的财物。 第六条 对下列行为所得的财物(包括财产性收益)责令退赔: (一)被监察人员违反规定借用公共财物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用、试用等名义占用本单位、与本人有公务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被监察人员违反财务规定,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用公款旅游、请客、送礼的费用; (三)被监察单位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而获得的财物; (四)按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由驻局监察室责令退赔的财物。 第七条 驻局监察室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违纪所得财物,应当作出监察决定。 在作出责令退赔的监察决定之前已经退赔的,可以不作监察决定,但须开具责令退赔财物的清单。 第八条 驻局监察室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违纪所得财物,依法开具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