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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黔府办发[2007]99号
【颁布时间】 2007-09-21
【实施时间】 2007-09-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53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贵州省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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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依法查处,督促整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监察机关要严格依法依纪处理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严肃处理以罚代法、处罚不到位的行为。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及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对不认真组织查处的,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将直接立案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严重的地区,实行问责,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2008年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将不予安排。
  
  (四)积极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宣传工作要以百日行动为重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百日行动各阶段的整治成果和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进展情况,保持舆论的高压态势。要通过当地主要媒体曝光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百日行动的进展情况。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举报电话。通过声势浩大、卓有成效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中央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坚决打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坚定决心,牢固树立依法管地、依法用地的观念,营造良好的土地管理氛围。
  
  (五)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通过百日行动,认真总结土地管理的经验,针对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立足于从管理上查找原因。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监察机关要共同研究完善工作协作机制,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责任人的移送力度。对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要研究落实措施。要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促进依法行政和依规办事。
  
  (六)及时总结,报告情况。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监察机关要在每个阶段结束前(10月14日、11月24日、12月25日)将百日行动各阶段进展情况报告省土地执法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将对百日行动组织开展情况、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等予以通报。各市(州、地)国土资源部门、监察机关必须在2007年12月25日以前,共同向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上报本行政区域开展百日行动的工作总结和所有相关报表(报表由省国土资源厅另文制定下发)。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纳入所在市(州、地)开展此项工作。各市(州、地)国土资源部门、监察机关要对所在地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开展专项行动的工作进行统一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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