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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财资[2007]1057号
【颁布时间】 2007-09-21
【实施时间】 2007-09-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53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业务规程》的通知

[接上页]

  2、转让方、受让方草签的资产或股权转让协议;
  
  3、拟转让、移交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金额清册;
  
  4、《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内部申报表》。
  
  (二)审批。省财政厅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三)评估。资产处置申报经批准后,对于按财政部令第35号及36号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须报省财政厅核准或者备案。
  
  (四)处理。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省财政厅、主管部门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进行资产处置,办理相关资产转移手续,并将资产处置时开具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资产处置价格低于评估价值90%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
  
  (五)备案。省级主管部门在规定权限以下进行资产处置,应于次年1月10日前将本年度资产处置结果集中报省财政厅备案。备案材料应包括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备案汇总表》(见附件三)、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复印件等。
  
  九、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处理: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可视情况采取统一处置或自行处置两种方式,并逐步实行国有资产集中统一处置。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支出按照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统筹安排。
  
  1、省财政厅采取统一处置方式形成的资产处置收入,由省财政厅资产管理处填制《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全额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账户,再划解至财政专户或国库;
  
  2、省财政厅核准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自行处置形成的资产处置收入,由单位在取得收入时,填制《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全额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账户,再划解至财政专户或国库。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资产处置收入,冲减资产评估费用及有关清理费用后,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处理,并凭省财政厅或单位主管部门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和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账目。
  
  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在本单位职权范围内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对违反本业务规程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附件:1.《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内部申报表》(略)
  
  2.《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略)
  
  3.《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备案汇总表》(略)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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