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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通市监联[2006]62号
【颁布时间】 2006-11-22
【实施时间】 2006-1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54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电信资费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地州市无线电管理处,伊犁州计委,各地州市发改委(计委),新疆电信有限公司,中国网通集团新疆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中国联通新疆分公司,中国铁通新疆分公司,中国卫通新疆分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电信资费行为,现就我区电信资费监管工作相关事宜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电信企业区公司是履行电信资费审批备案手续的主体,统一负责所属地、州、市分支机构电信资费的管理工作;其所属地、州、市分支机构调整或改变电信业务资费,应由其区公司向新疆通信管理局及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履行审批备案手续。未经审批和备案,各级电信企业不得擅自开展任何形式的涉及电信资费变动的营销活动(含短期优惠促销活动)。
  
  二、各电信企业在开展涉及电信资费变动的营销活动时,应按照《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规定的时间,提前向新疆通信管理局及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所上报的营销活动方案应简单明确,方便用户理解活动的具体事项和优惠内容,以确保用户明明白白消费。
  
  三、各电信企业在上报新的营销活动方案时,应同时向新疆通信管理局及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供前次营销活动评估报告,该报告内容要包括营销活动前相关业务量和营销活动后相关业务量及盈亏情况分析。对未能提供上述评估报告的电信企业,原则上不再受理其新的营销活动申请。
  
  四、各电信企业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资费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信部联清[2004]204号)及《关于调整部分电信业务资费管理方式的通知》(信部联清[2005]408,详见附件)精神,完善电信资费审批或备案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规范资费行为。
  
  五、为方便用户选择,各电信企业应将现有的已批复和备案的各类营销活动方案进行梳理,汇总目前尚在执行的营销活动方案,并提出归并意见,于2006年12月30日前上报新疆通信管理局及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六、希望各电信企业努力提高窗口人员的技术水平、服务质量,强化服务意识、法制意识,反对不正当竞争,禁止广告欺诈等各类不正当促销手段,树立企业的良好信誉,倡导诚信经营的行业风尚,赢得广大消费者的信任。
  
  七、各级电信监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大对电信资费的监督管理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服务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调整部分电信业务资费管理方式的通知(信部联清[2005]408号)(略)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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