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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口计生委、财政局: 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残疾家庭是自觉响应党的号召实行计划生育并遭遇意外的特殊困难群体,为了认真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大对这一特殊困难群体的扶持力度,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决定自2007年起,在全市实施“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残疾家庭扶助制度”。这是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之后,又一项带给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实惠的新政策。各区县人口计生委、财政局要充分认识实施这项制度的重要意义,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残疾家庭扶助制度试行办法》的要求,规范运作,精心组织实施。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财政局要协调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紧密配合,通力协作,以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残疾家庭扶助两项制度为契机,落实、拓展、完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加快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附件:1、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残疾家庭扶助制度试行办法 2、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残疾家庭扶助对象申报表(略)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残疾家庭扶助制度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妥善解决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残疾家庭面临的特殊困难,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确保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独生子女死亡残疾家庭扶助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二)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本人及配偶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独生子女死亡或者残疾,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四)年龄在60周岁以下,配偶中女方年满49周岁。 第三条 因独生子女残疾申请扶助的,其残疾的独生子女还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四条 申请独生子女死亡残疾家庭扶助的,应于每年1月1日至31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与配偶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向常住一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填写《独生子女死亡残疾家庭扶助申请表》一式二份,并附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籍薄、婚姻状况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的残疾人证等申请材料,交户籍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 凡申请人在12月31日前达到扶助年龄的,均可在当年的申请时间内提出扶助申请。 申请人申请独生子女死亡残疾家庭扶助的,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应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扶助条件进行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签注意见后报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符合扶助条件的,应当张榜公示十日以上,对公示无疑议的,报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确认审批,并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对审批确认为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残疾家庭扶助的对象,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每年一次性发放扶助金,直至年满60周岁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奖励扶助政策为止。 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残疾家庭扶助对象享受的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 第七条 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残疾家庭扶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市级计划生育事业费全额负担。 第八条 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残疾家庭扶助金,实行由财政直接拨付、专账核算和封闭运行的办法,确保扶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人。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提供扶助对象个案信息和汇总情况等相关资料。 财政行政部门负责扶助资金的组织和划拨,确定受委托发放的金融机构,并与代办机构签订委托发放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力和义务、违约责任等。 市财政行政部门在每年拨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时,将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残疾家庭扶助资金足额拨付到区县财政。区县财政在收到市级财政扶助资金后的10日内将用于本区县的扶助资金一次性足额拨付到代办机构。 代办机构应当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分年度于每年一次性直接拨付到扶助对象个人账户。 第九条 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残疾扶助对象的确认和扶助资金的组织、管理、发放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残疾家庭扶助制度实施中弄虚作假。建立举报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符合扶助条件的人员,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扶助资格;对徇私舞弊、工作严重失职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