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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切实加强领导,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充分认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经济社会发展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带来的战略机遇和有利条件,坚决克服盲目乐观和麻痹松懈情绪,切实增强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坚定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建立健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策与协调机制。定期听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部署重要任务,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将人口发展和规划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全市新农村建设之中;进一步完善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责任制度,把领导干部落实人口发展目标的情况作为政绩、干部任用和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研究和协调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新格局。 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一票否决”制度。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向市委、市政府作专题报告。认真实施《哈尔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重点管理制度》,加强对后进地区的管理,促进工作平衡发展,全面提高整体工作水平。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强与组织、纪检监察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提供有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情况。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干部,不能提拔或继续担任领导职务,其所在单位不能评为文明单位。各级组织、宣传等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评选综合性先进单位、授予个人荣誉称号时,要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要进一步落实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在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生力军作用。计划生育协会要积极协助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信息提供、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扶助、艾滋病预防等工作。 全面落实《决定》中提出的“十一五”期末各级财政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达到人均30元的目标,建立稳定增长的财政保障机制,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和队伍建设、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等经费的落实。全面推进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保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计划生育免费基本项目技术服务经费的足额到位。各级政府要按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状的要求,进行考核和兑现。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向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投入。积极运用市场机制,采取建立基金、开发险种等方式吸引资金。加强各项资金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在各项资金发放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总结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和管理制度。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坚持执法为民,实行政务公开,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对违纪违法行政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稳定健全基层工作机构和队伍。在农村综合改革和城市行政区划调整中,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队伍稳定,不得随意撤并和改变机构性质。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公益服务,人员工资由财政全额支付,业务经费由财政保障。县(市)、乡(镇)两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岗位特殊、任务艰巨,必须进一步加强。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要保证有专职公务员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要达到60%以上,至少配备1名以上执业(助理)医师。村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要继续推行“县聘乡管村用”办法,并按规定落实基层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待遇。选拔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充实、配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领导班子,区、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中至少有1名具有医学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的领导。对政绩突出的优秀干部要注意培养和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