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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内府办发[2007]117号
【颁布时间】 2007-09-17
【实施时间】 2007-09-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60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内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及部门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四)行政机关直接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可邀请法律顾问共同研究。
  
  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是纠正行政违法,维护被管理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各单位应高度重视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对重大疑难的问题,可邀请法律顾问共同研究,以提高办案质量。
  
  (五)代理行政机关参加行政复议、仲裁和各类诉讼活动。
  
  行政机关在作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民事诉讼、民事仲裁的被告(被申请人)时,可委托法律顾问代理办案过程中的各项事务。
  
  六、政府和部门的法律顾问应遵守的规则
  
  (一)保证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
  
  (二)按要求参加行政机关召开的有关会议;
  
  (三)对在工作中接触到和了解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保守秘密;
  
  (四)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更不得以政府的名义从事与委托事项无关的任何活动;
  
  (五)在诉讼或非诉讼以及仲裁活动中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行政机关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六)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政府及部门法律顾问的管理和监督
  
  政府和行政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法律顾问的日常业务联系,负责为法律顾问提供必要的资料,安排法律顾问参与涉法事务的时间地点,及时向领导汇报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对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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