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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行政机关直接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可邀请法律顾问共同研究。 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是纠正行政违法,维护被管理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各单位应高度重视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对重大疑难的问题,可邀请法律顾问共同研究,以提高办案质量。 (五)代理行政机关参加行政复议、仲裁和各类诉讼活动。 行政机关在作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民事诉讼、民事仲裁的被告(被申请人)时,可委托法律顾问代理办案过程中的各项事务。 六、政府和部门的法律顾问应遵守的规则 (一)保证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 (二)按要求参加行政机关召开的有关会议; (三)对在工作中接触到和了解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保守秘密; (四)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更不得以政府的名义从事与委托事项无关的任何活动; (五)在诉讼或非诉讼以及仲裁活动中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行政机关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六)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政府及部门法律顾问的管理和监督 政府和行政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法律顾问的日常业务联系,负责为法律顾问提供必要的资料,安排法律顾问参与涉法事务的时间地点,及时向领导汇报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对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