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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本地无资助政策的,申请人可直接申请省级资助。 申请人已在外省获得资助的,不能再在本省申请资助。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当地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国(境)外专利资助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国(境)外专利资助的,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财政厅国(境)外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出示专利证书原件及提交复印件; (三)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出示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第十三条 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办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资助条件的签署意见,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财政厅国(境)外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及《广东省知识产权、财政厅国(境)外专利申请资助汇总表》各一份报省知识产权局审批。 第十四条 省知识产权局对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申请予以批准,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资助资金划拨到各地级以上市,由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支付给申请人。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对资助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资助资金可按总额5%的比例,用于资助工作专项业务。 第十七条 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资助资金严禁截留、挪用。凡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如数追回已资助资金,并停止下一年度经费下拨,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该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如有弄虚作假或套取资助经费者,一经发现,永久性取消其申请资格,已资助的资金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7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