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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大政发[2008]37号
【颁布时间】 2008-05-28
【实施时间】 2008-05-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61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5月28日第十二届州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施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工作行为,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大理白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州人民政府工作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在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州委的领导下,在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州政协监督支持下,全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运转协调、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工作原则,以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诚信政府、效能政府为目标,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团结干事;不断增强凝聚力、执行力和创新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州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章 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和州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
  
  第六条 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领导并主持州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州长、秘书长协助州长工作,对州长负责。州长助理、巡视员、副巡视员接受州长或副州长的委托工作并对其负责。
  
  州长在外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主持州人民政府工作。
  
  第七条 副州长、秘书长、州长助理负责分工范围内和州长委托的工作,向州长报告重大方针政策性问题、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副州长、秘书长、州长助理既要按工作分工独立处理分管工作,又要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副州长之间按分工实行AB角责任制。A角和B角分管的工作,特殊情况下,双方互相顶替。
  
  第八条 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在州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州人民政府的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对秘书长负责,协助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处理相关具体事务。
  
  第九条 州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州人民政府职责
  
  第十条 州人民政府是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和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国务院、省政府和中共大理州委领导下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州人民政府对州人民代表大会和省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州人民政府行使同级政府的以下一般职权:
  
  (一)执行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和下级政府的工作; 
  
  (三)改变或者撤销州级国家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通、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旅游、财政、民政、公安、民族宗教、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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