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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已经2008年5月28日第十二届州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施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提高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是州人民政府的重要议事决策制度。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体现州委的工作部署,就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坚持务实、精简、高效的原则,研究决定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符合自治州实际。 第二章 参会人员及会议时间 第四条 组成人员。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组成,由州长或州长委托的副州长主持召开。 第五条 列席人员。列席人员为州长助理、巡视员、副巡视员、大理军分区司令员、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和州监察局、州发改委、州审计局、州财政局、州人民政府法制局、州信访局、州人民政府督查室的主要负责人以及与议题有关的县市长和州级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州人大、州政协各一位领导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1-3名以及群众代表、新闻媒体列席会议。 第六条 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协调后报州长确定,特殊情况可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必要时由州长决定临时召开。 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有一半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 第三章 会议议题 第七条 凡属于州长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州长授权副州长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及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非经州长同意一般不提交常务会议研究讨论。常务会议的议题包括: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有关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上报省政府等上级有关部门和州委的重要报告、请示以及提请州委常委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讨论决定提请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报告、制定或修订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议案及其他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关系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 (六)讨论决定使用州级财政资金500万元及其以上的投资、建设事项,讨论决定300万元以上的财政超收资金分配,讨论决定政府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基础性、公益性投资项目; (七)讨论决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请示事项; (八)研究州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重要法律公布实施时,由州人民政府法制局向常务会议作新法实施报告。 第四章 会议筹备 第八条 议题提出。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认为需要提交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应当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常务会议议题,并经分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分管副州长审核同意后,提前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州长审定。 第九条 征求意见。常务会议议题在呈报州人民政府审定前,应由主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征求意见、咨询论证等工作: (一)议题涉及到县市和其他部门的,应当征求相关县市和部门的意见。其中,涉及增加财政支出或者新增支出项目的,应当征求州财政部门的书面意见;涉及机构与人员编制事项的,应当向州机构编制部门提出请示。 (二)涉及城市规划、交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公民切身利益的敏感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或组织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公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