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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大政发[2008]38号
【颁布时间】 2008-05-28
【实施时间】 2008-05-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62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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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涉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议案、制定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法律事务议题,应由州人民政府法制局进行法律审查,并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出具书面意见。
  
  议题内容涉及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应当征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
  
  第十条 议题协调。涉及多个部门职权的议题,州人民政府各部门之间或各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统一的,一般不得提交常务会议研究。
  
  重大问题未取得统一意见的,应先分别报告分管副州长,由分管副州长协调或分管副州长之间进行协商形成统一意见。分管副州长协调或分管副州长之间协商仍未形成统一意见,又必须提交常务会议研究的,各有关部门分别阐述理由后,由常务会议研究决策。
  
  第十一条 会议材料。各议题承办单位接到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的通知后,应当及时组织撰写汇报材料,汇报材料应主题鲜明、层次清晰、重点突出、内容翔实、文字简炼。
  
  汇报材料由承办单位报请分管联系副秘书长审核,分管副州长审定。审定后的材料印制50份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州长审定的会议时间,将会议通知和讨论议题材料提前2天送达参会人员。
  
  参会人员应认真审阅会议材料,做好开会发表意见的充分准备。
  
  第十三条 参会报告。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于会前1天落实参会人员情况,并将落实情况于会前报告秘书长。如出席会议的州长、副州长人数达不到过半数时,应立即报告。
  
  第十四条 会议请假。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须向州长请假,并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议事方式
  
  第十五条 议事方式。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在审议相关议题和事项时,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会议列席人员可结合工作职责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议题汇报。议题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将确需常务会议集体研究解决的问题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地汇报清楚。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联系副秘书长,根据情况作补充。常务会议期间,承办单位不得临时提出未事先报批的议题。
  
  第十七条 议事结果。根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会议议题最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
  
  常务会议审议议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会议主持人可决定不予通过或者暂不作出决定:
  
  (一)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二)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沟通和协调的;
  
  (三)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第六章 会议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会议纪要。常务会议结束后,对会议研究的事项,在3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经分管文秘工作的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秘书长审核后,呈州长或州长委托的副州长签发。
  
  第十九条 常务会议确定的事项,各相关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要按时限及时落实,对拖延推诿的,由州人民政府督查室按有关规定进行督办。
  
  第二十条 材料归档。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有关材料,包括会议通知、汇报材料、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等按相关规定管理和归档。
  
  第二十一条 保密要求。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的内容应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未经正式行文之前,参会人员不得将会议研究的具体内容对外公开、宣传。
  
  第二十二条 新闻报道。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议题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应当公开报道,报道稿件由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审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制度(试行)》(大政发〔2005〕8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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