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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伊犁州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伊州政办发[2008]62号
【颁布时间】 2008-05-28
【实施时间】 2008-05-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62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伊犁州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州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和自治区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州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和自治区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和自治区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伊犁州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发行国债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州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保持较快增长,累计争取国家、自治区补助资金100多亿元,开工建设了一大批农林水利、生态环境、工业、电力、交通、社会发展、旅游、城市基础设施和基层政权等建设项目,极大地提升了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拉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现就加强国家和自治区投资项目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使用国家和自治区投资的项目,必须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31号令)和《新疆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新发改投资〔2007〕136号)规定。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投资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按规定报批后方可变更。以代建制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要严格实行合同管理,项目使用单位、代建单位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明确各方职责和义务,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投资,保证工程质量。
  
  三、严格执行五项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竣工验收制度。州发展计划委员会要按有关规定严格核准招标内容。
  
  四、明确工程进度目标要求。要按计划要求推进项目建设,完成投资计划,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建设工期。各县市、各部门要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报州发展计划委员会。
  
  五、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不得不经批准以业务用房的名义“搭车”修建办公楼。
  
  六、严格资金管理。各县市、各部门和项目业主都要按规定设立资金帐户,实行专户管理(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或偿还欠债,不能替换和抵顶地方投资,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
  
  七、严格监管机制。各县市、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国家和自治区投资项目管理落到实处。发展计划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审批责任制和内部监督机制,对违规审批等行为要严肃处理。财政部门要严格公共财政支出管理制度,增强预算透明度,对于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拨付资金。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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