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政办发[2008]76号
【颁布时间】 2008-05-27
【实施时间】 2008-05-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62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六、资金管理
  
  为保证日常养护资金科学合理使用,旗县市区交通局要在每年10月30日前完成下一年度日常养护经费测算,并编制建议计划上报市交通局审核后报自治区公路局。
  
  农村牧区公路养护专项资金要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未能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安排必要的农村牧区公路正常养护经费或挤占、挪用和截留自治区补助资金,有关部门在下一年度将减少或不予安排补助资金。
  
  七、管养分离
  
  对农村牧区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科学定岗和核定人员,模拟市场化运作,成立专业养护公司,市管理局组建成立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总公司,各旗县市区成立农村公路养护公司,公司下设若干养护站,分段养护。
  
  养护公司负责境内的公路养护大中修养护工程,养护站具体负责日常养护和公路小修。实现管养分离,分离后的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要严格控制管理人员的数量。养护公司实行自负盈亏,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用工制度进行管理。
  
  旗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研究探索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具体管养模式,尽快实现县道有专业人员常年性、规范化养护,对于乡村道路,有条件的旗县市区可实行统管统养,逐步纳入专业队伍养护,也可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实行分户包段、家庭承包等形式进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