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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资金管理 为保证日常养护资金科学合理使用,旗县市区交通局要在每年10月30日前完成下一年度日常养护经费测算,并编制建议计划上报市交通局审核后报自治区公路局。 农村牧区公路养护专项资金要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未能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安排必要的农村牧区公路正常养护经费或挤占、挪用和截留自治区补助资金,有关部门在下一年度将减少或不予安排补助资金。 七、管养分离 对农村牧区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科学定岗和核定人员,模拟市场化运作,成立专业养护公司,市管理局组建成立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总公司,各旗县市区成立农村公路养护公司,公司下设若干养护站,分段养护。 养护公司负责境内的公路养护大中修养护工程,养护站具体负责日常养护和公路小修。实现管养分离,分离后的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要严格控制管理人员的数量。养护公司实行自负盈亏,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用工制度进行管理。 旗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研究探索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具体管养模式,尽快实现县道有专业人员常年性、规范化养护,对于乡村道路,有条件的旗县市区可实行统管统养,逐步纳入专业队伍养护,也可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实行分户包段、家庭承包等形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