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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
【发文字号】 皖价费函[2008]75号
【颁布时间】 2008-05-27
【实施时间】 2008-05-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63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收费标准的函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商请长期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收费标准的函》(皖人口函〔2008〕43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6〕182号)执行期已满,同意继续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收费标准。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费标准为:县级初审,20元/例;市级鉴定,150元/例;省级鉴定,300元/例。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费标准为:县级鉴定,100元/例;市级鉴定,200元/例;省级鉴定,400元/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工本费收费项目已经取消,不得再行收取。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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