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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六章 处置管理 第十八条 处置程序。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处置(包括报废、转让、赠予)由车辆所属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凭市财政局出具的批准文件办理车辆处置的相关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车辆报废。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报废按国家法定报废的有关规定执行。凡未达到国家法定报废规定的车辆确需报废的,须出示具有质量监督检测部门认可资质的质量检测部门的检测报告,方可报废。 第二十条 车辆转让。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转让按规定程序办理。转让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一条 车辆赠予。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原则上使用年限5年以上或行驶里程20万公里以上,确有需要的,方可申请办理赠予。赠予对象限定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车辆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应按照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在正确、及时处理相关账务的同时,加强实物管理,在完善实物账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管理,建立车辆专项登记制度,一车一卡,并逐步建立起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二十三条 加强廉政建设,勤俭节约,杜绝汽车配备使用中超编超标等违纪行为,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通报批评外,纪检、监察部门将从严查处,追究责任。 (一)将单位车辆擅自上私人户头; (二)用贷款、借款和集资款购买车辆; (三)违规购买超标车辆; (四)违规超编购买车辆。 (五)擅自购买、处置车辆 (六)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公务车辆管理仍然按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