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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丽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丽政发[2008]26号
【颁布时间】 2008-05-27
【实施时间】 2008-05-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64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二)要各司其职,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工作,公安、民政、司法、人事、劳动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和权限,加强协作,做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相关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做好户籍审批及登记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研究制订统一规范的《不需领取低保承诺书》和《不需领取低保登记备案证明》,认真受理申请落户城镇的居民《不需领取低保承诺书》,出具《不需领取低保登记备案证明》;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鉴证申请落户的大中专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云南省劳动合同书》和《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对申请落户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证书合法和有效性的认定;司法部门负责做好申请赡养孤寡老人的司法公证等工作。
  
  (三)要加强协调,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在全市取消“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的 “二元制”户籍登记管理模式,并不等于取消了“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的存在;户籍登记管理模式的改革,并不能改变城市和农村的差别,也不能改变每一个居民的职业、实际登记户籍关系的居住地环境等客观事实。但实行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将对现行的城市建设、人口与计划生育、农村土地承包、医疗卫生、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安置等政策产生重大影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准确把握这次户籍制度改革的精神实质和总体要求,加强调查研究,按照“积极稳妥、政策配套、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的原则,统筹谋划并抓紧做好相关配套政策的修订和完善工作,结合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相关制度的改革,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与有关工作相互衔接、整体推进、协调发展。
  
  四、丽江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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