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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宣发[2006]41号
【颁布时间】 2006-11-20
【实施时间】 2006-1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64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关于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规范报刊发行秩序的通知

各市属报刊主管、出版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树立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文化,落实今年8月中央宣传部、国务院纠风办、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邮政局联合发出《关于采取切实措施规范报刊发行秩序的通知》(新出联〔2006〕6号)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报刊发行秩序,结合本市报刊出版业特点和管理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坚决纠正报刊发行领域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报刊出版发行领域的无序竞争和恶性竞争,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破坏了出版物市场秩序,也在一定程度上败坏了新闻出版工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进一步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出版发行体制改革,维护发行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具有重要意义。各报刊主管主办单位、各报刊出版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工作,充分认识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工作的重要性,充分认识恶性竞争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报刊业健康发展的危害性,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统一思想,加强监管和行业自律,坚决纠正报刊发行领域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报刊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巩固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工作成果
  
  (一)市委宣传部、市纠风办、市新闻出版局将会同有关行业协会,建立报刊价格调整申报制度和“同城议价”、“同行协商”机制,确定报纸最低价格,同时督促有关报社认真执行协议。在本市主要媒体公布有关报纸年征订价格和零售价格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市新闻出版局将加强对报刊出版发行活动的管理,要求报纸出版单位按照《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确定报纸出版价格;要求期刊出版单位按照《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和版权页标注的出版日期出版期刊,严禁提前出版,造成期刊出版发行的恶性竞争。
  
  (三)进一步重申有关规定,禁止所有报刊出版和发行单位在报刊发行中,对征订(零售)对象以提成回扣、赠送钱物、有价证券、有奖征订、出国考察、公费旅游等各种有偿促销手段征订报刊。不得擅自降低报刊全年定价、零售价和批发价。不得在媒体上和各种场合虚报发行量,误导读者和广告客户。不得以批评报道相要挟来征订报刊。不得借党报党刊征订发行之际,搞搭车征订、捆绑征订。不得以任何形式搞摊派或变相摊派报刊。一律停止免费赠送行为。
  
  (四)各报刊出版单位要切实规范广告经营行为,建立广告价格公示制度,做到广告价格公开透明;折扣要在协议或合同中明示,广告收入要按照明示折扣如实入账;广告经营不得搞暗中回扣。采编人员不得从事广告经营活动,不得以商业贿赂的形式进行报刊发行和报刊广告经营。禁止广告赠版,禁止有偿新闻和以新闻形式刊登广告。
  
  (五)市新闻出版局将积极配合国新出版物发行数据调查中心对本市都市类报纸统一进行发行量认证,并予以公布。有关报刊要积极配合,做好认证工作。
  
  三、认真履职,形成合力,探索建立规范报刊发行秩序长效机制
  
  市委宣传部将进一步加强对报刊舆论导向的监管,引导报刊出版单位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报刊市场环境。对报刊出版单位利用媒体互相攻击、贬损竞争对手等问题将进行查处。
  
  市纠风办将加强对规范报刊发行秩序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纠正报刊发行中的不正之风,严肃处理带头进行恶性竞争的新闻媒体和直接责任人,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市新闻出版局将加大对报刊出版和发行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新闻出版管理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报刊出版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罚款等处罚;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把握政策,区分正常商业行为与不正当商业行为的界限,正确处理不正当竞争与保持正常发行秩序的关系;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畅通和拓宽反映有关报刊发行问题的渠道;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做到关口前移,查、纠、建并举,着力建设规范报刊发行秩序的长效机制。
  
  市邮政管理局将加强对所属企业报刊发行经营行为的监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规范邮政单位报刊征订发行工作,维护报刊发行秩序,提高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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