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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马鞍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马政[2006]61号
【颁布时间】 2006-11-16
【实施时间】 2006-1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67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马鞍山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建委相关机构和职能,完善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管理体制的意见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我市现有的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市电力开发公司、市经贸发展公司三家国有资产运营公司(以下简称“三公司”),在融资和资产运营中存在着法人治理结构不够完善,职能不够到位,职责交叉等问题。为最大限度地发挥三公司在融资和资产运营中的规模效应,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经济建设,按照资产全覆盖、专业经营的原则,以资产为纽带,以理顺产权关系为主线,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调整市建委相关职能,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资产运营公司、实体企业三级管理国有资产的体制,把三公司打造成为相互独立、竞相发展、权责利相统一的充满活力的市场经济主体。现就调整市建委相关机构和职能,完善三公司国有资产运营管理体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市建委相关机构和职能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在城市建设领域强化规划的龙头作用,实行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管分离”,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对市建委的下属机构和市建委的管理职能进行相应调整。具体机构和职能的调整由市编委另行发文。
  
  二、完善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的管理体制
  
  (一)三公司管理体制完善后的经营定位
  
  1.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改革后,作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主体,负责城市建设领域国有资产的运营、政府投资项目的市场运作。
  
  2.市电力开发公司:改革后,将该公司更名为马鞍山市能源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对我市能源、交通基础产业投资、运营和管理。
  
  3.市经贸发展公司:改革后,将该公司更名为马鞍山市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市国资委所辖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的管理者(马钢除外),负责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经营和资本运作。
  
  (二)三公司资产划分
  
  1.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在原资产的基础上充实以下资产:⑴ 徽商银行财政股权;⑵ 城建国有企业改制后剩余的国有股权和国有资产;⑶ 采石河、慈湖河综合开发公司土地资产;⑷ 城市建设领域应当划入的其他资产;⑸ 其他。
  
  划出资产:将市电力开发公司整体划出
  
  2.市能源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以市电力开发公司为主体组建马鞍山市能源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充实以下资产:⑴ 市国资办持有的港口集团的股权;⑵ 全市岸线资源;⑶ 可以划入的市经营性道路及交通行业内其他经营性国有资产;⑷ 其他。
  
  3.市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在原有资产的基础上充实以下资产:⑴ 市经委持有各担保公司的1200万元股权;⑵ 市国资办以及政府部门持有的工业、商贸企业国有股权(马钢除外)。
  
  (三)管理体制完善后的公司管理
  
  1.按照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统一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我市国有资产监管机制。
  
  2.三公司均为国有独资公司,重新组建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根据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董事会成员由市国资委委派,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根据工作需要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市国资委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成员由市国资委委派(职工监事除外),监事会主席由市国资委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3.在市国资办增设监事会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国资办副主任兼任。
  
  4.三公司年度经营目标纳入市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具体目标确定及考核办法由市国资办制定细则。
  
  (四)其他事项
  
  1.成立马鞍山市三公司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2.市城建综合开发处成建制改为企业,并入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债务一并划转;市电力开发公司成建制改为企业,重新组建为市能源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三公司的经营者实行年薪制,高管层可以向社会公开竞聘,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办另行制定。其他人员的人事管理由市人事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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