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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报告年度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反映实际工作,既要充分肯定工作成绩,又要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提出改进的措施和要求。 (二)年度工作报告要全面、具体,专题会议上报告年度工作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 (三)除本实施意见有明确要求外,仅报告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上一年度董事会的工作。 四、报告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试点企业董事长代表董事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试点企业董事、董事会秘书补充发言。 (三)省国资委、其他股东和监事会主席对年度工作报告发表意见、提出质询,董事长和其他董事、董事会秘书予以说明、解释。 (四)省国资委领导同志对试点企业董事会年度工作作总体评价。 (五)试点企业董事长就省国资委和其他股东对年度工作报告的评价作表态发言。 五、本实施意见的施行 (一)试点企业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点企业为多元股东公司的,由股东会通过决议后执行。 (二)未列入试点的企业,参照本实施意见每年向省国资委提供书面工作报告,省国资委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工作报告。 (三)派驻到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的国有产权代表,每年向省国资委报告年度工作的有关要求,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