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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铜川市流动人口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铜川市流动人口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流动人口儿童(以下简称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管理,提高儿童免疫规划工作质量,保护广大儿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工作实行现居住地管理。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常住儿童及流动儿童分布情况,合理设置接种单位,划定免疫规划工作范围,落实免疫规划工作任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的领导,把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纳入当地常规免疫工作计划,及时组织卫生、财政、公安、工商、教育、宣传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免疫规划工作。 (一)卫生部门应加强流动儿童的免疫规划工作的日常管理;定期开展免疫规划督导检查、效果评价。 (二)财政部门应将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三)公安部门在办理流动儿童暂住证时,应告知流动儿童监护人到居住地接种单位为其办理有关预防接种证件。 (四)工商部门要协助接种单位动员市场中流动儿童及时进行免疫接种。 (五)教育部门在儿童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填写有关免疫接种表册。对漏种者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到接种单位补种。 (六)宣传部门要开展公益性免疫规划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病意识。 第四条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流动儿童的监护人应及时到居住地的接种单位办理接种证,并持儿童《预防接种证》等有关资料到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理《铜川市儿童免疫规划免费接种册。接种单位应按免疫规划程序对儿童实施免费接种,认真填写《预防接种证》等有关资料。 第五条 建立和健全流动儿童摸底登记和接种报告制度。各接种单位应每月从辖区公安、计划生育、妇幼保健、妇联、村(居)委员会等渠道收集新出生儿童资料,每月摸底登记辖区流动儿童,查漏补种,并将接种情况逐级报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对流动儿童的接种卡、册做好填写工作,随时掌握其变动情况。流动儿童的接种情况用专用报表逐级上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六条 实行流动儿童转卡、转让制度。流动儿童迁入时,应到原接种单位办理转证、转卡手续,原免疫接种卡、证有效,但要在现居住地建立流动儿童接种卡,按免疫程序要求完成免疫接种任务;对无接种证的儿童,视为未接种。流动儿童监护人应及时办理预防接种证、卡,按免疫程序要求进行免疫接种,从迁入现居住地时间算起,一年内完成基础免疫。流动儿童迁出时,接种单位应及时出具免疫接种有关证明资料。 第七条 加强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卡、证、册等资料管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各接种单位应对迁入、迁出儿童免疫规划卡、证、册等实行分类存档。 第八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搞好对接种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对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技术指导,及时收集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工作信息。 第九条 村(居)委会要积极协助接种单位做好免疫规划工作。向群众宣传免疫规划知识,随时收集辖区内流动儿童迁入情况,督促流动儿童到就近接种单位接种疫苗。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流动儿童是指户籍在外区县,但在当地居住三个月以上,年龄在7周岁以下的儿童;接种单位是指经过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认定,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儿童监护人是指儿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对儿童负有抚养义务的人或组织。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